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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毕某某、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毕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山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毕某某、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8894.00元,案件受理费3010.00元,申请执行费213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毕某某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XXXX小区X幢XXX室房屋一套。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毕某某、彭某某银行存款154037.00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汪 澜审判员  董 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