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70号原告谭某某,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谢某某,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璐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2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某诉称,2013年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近年来被告因工作原因很少回家,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被告谢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并于2009年3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谭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审理中,被告谢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谭某某提供的结婚证等书面证据在案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庭审质证,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系维持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如果原告客观看待因工作原因致夫妻分居的现状,克服生活中的不便或困难,多给被告一份包容和理解,被告谢某某主动给原告多一些关心和体谅,互敬互爱、互相扶助,冷静理性地处理家庭事务,家庭和睦是可以实现的。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综合分析,目前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谭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某要求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