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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桂英与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行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英,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三平,主任。原审第三人黄山市光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冬琴,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蒋茹,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黄桂英因诉被上诉人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桂英于2015年9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桂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桂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汪文捷审判员方惠灵代理审判员倪华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