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郑桂强诉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桂强,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071号原告郑桂强,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丁汉刚,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晟,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03561-0。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广场**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郑桂强诉被告贵州中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桂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0元,依法减半收取9620元,由原告郑桂强承担。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