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晏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焦某某,女,住齐河县。被告:赵某某,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