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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俊秀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冉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秀,黑龙江省冉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秀,女。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冉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娟。申请执行人刘俊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冉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密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黑龙江省冉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刘俊秀借款11327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俊秀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秀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冉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俊秀于2015年9月28日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密商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默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