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立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明宪忠不予受理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庆立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明宪忠,男,汉族。上诉人明宪忠因请求肇州县教育局恢复公办教师资格和工资待遇并补发工资45万元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明宪忠上诉称,肇州县教育局以其自动离职为由,拒绝为其变更公办教师资格,肇州县教育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明宪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一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清贤审判员 陈 艳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