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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640号原告:柳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