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王恩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0742号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负责人:刘立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滢,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沫含,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恩阁,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诉被告王恩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李 霁人民陪审员 艾红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关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