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永林与寇治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林,寇治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71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林,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宁煤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寇治友,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永林申请执行寇治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永林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调确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