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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11号原告马某某,男,1984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剩余3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