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自2013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