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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伟光与刘红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710号原告王伟光。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红娟。委托代理人刘杰,夏邑县司法局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伟光与被告刘红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位于康复路东段南侧人民医院对面的私有房产一套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承诺将该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分三次付清了房款,也已装修入住,但被告迟迟不给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咨询夏邑县房管局,该房产土地证和房产证不相符,不能过户。原告购买该房的主要原因就是为取得一处合法有证房产,现已无法达到目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权证号为10××51号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的事实理由违背客观真相,2013年3月,原、被告之间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将夏邑县康复路东段南侧人民医院对面的个人所有85.47平方米的一套房产出卖给原告,价款16元,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费用由原告负责和承担,同年原告先后三次付给被告10万元,4万元、2万元共计16万元,而不是被告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原告。原告诉称,被告承诺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不符合事实,被告从未承诺负责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被告将房屋已经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已实际占有居住,且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对该房屋室内布局和风格也进行了实质性的装修改变,且居住二年有余,其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原告在明知涉案房屋手续不全可能会造成无法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因贪图房价便宜要求被告不拆卸空调和太阳能热水器既得益的驱动下,积极向被告要求购买,原告存在过错,且被告从未承诺负责或可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等情形,内容没有损害因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总之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复印件、被告基本信息查询单各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情况。2、房产证一册,以此证明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性质等基本信息情况。3、收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已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已按约交付房屋。4、录音文字资料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及其丈夫、房管局工作人员通话录音,被告所有的100851号房产无法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3三份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第4份证据中的对房管局电话录音有异议,认为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质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无异议的第1、2、3份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被告有异议的对房管局的电话录音,因无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通过协商,被告将位于夏邑县康复路东段南侧人民医院对面房权证号10××51号房屋一套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分别于2013年分3次将16万元交付给被告,原告购买房屋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原告在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时,因土地证和房产证不符,未给予办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权证号为10××51号房屋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协商,被告将其所有的房权证号10××51号的房屋一套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原告于2013年分3次已将购房款16万元交付给被告,且原告购房后已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已生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对涉案房产有合法所有权,原告诉称该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伟光对被告刘红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德运审判员  朱玉芳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雷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