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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申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丁永军犯敲诈勒索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509号张春英、丁玉喜:你们为被告人丁永军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濮中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丁永军未直接参与犯罪,不应定为主犯;犯罪数额认定有误,应为15000元,应依法改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丁永军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们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们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