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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丰达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启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丰达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启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让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大庆市丰达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南二路C24#楼1门。法定代表人,胡志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刚,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喜文,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启庆,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丰达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启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丰达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启庆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丰达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孙启庆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丰达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洪彬代理审判员  李 桐代理审判员  蒋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