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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会、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友谊量贩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142号被告:杨会。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友谊量贩店,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建一路口。法定代表人:李瑛。被告: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诉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友谊量贩店、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未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在法定期间内预交后仍不交纳,也未办理减、免、缓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