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凉州区力源采石场与凉州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文化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州区力源采石厂,凉州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凉行初字第20号原告凉州区力源采石厂。住所地:凉州区新华乡李府村。法定代表人郝治斌,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学军。委托代理人许宝平,甘肃森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凉州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住所地:凉州区文化广场图书馆大楼(西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王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虎年。委托代理人李文海,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凉州区力源采石厂诉被告凉州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文化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凉州区力源采石厂以被告已经撤销了他们的决定,其诉讼目的已达到,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的行政行为被告已经撤销,原告认为其诉讼目的已达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州区力源采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凉州区力源采石厂负担。审判长 马 柏审判员 刘传华审判员 香劲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