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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97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严国荣,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