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XX与被执行人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董XX,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董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XX当即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XX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5‰,利息从2012年10月4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090元、执行费992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董XX私下偿还10000元借款,通过本院偿还20000元借款,申请执行人张XX认可被执行人偿还的30000元是借款本金,被执行人董XX负担了执行费2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张XX自愿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现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董XX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