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542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王某乙,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