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付强与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强,王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80号原告:付强。委托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东。原告付强诉被告王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付强承担。审判长 尚春彦审判员 赵欣冉陪审员 苏晓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珍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