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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遵义亿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艾鑫、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遵义亿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80475-2。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区董公寺镇和平村牌坊组21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李关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维,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艾鑫,男,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执行人张莹,女,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民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亿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艾鑫、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遵义亿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律文书款55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艾鑫、张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亿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艾鑫、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欣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