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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三初字第1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张朋吉张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405号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郭继明,系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青,系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办公室职员。被告张朋吉张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受理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朋吉张某某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朋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