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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红军与朱纲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撰稿: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初字第719号原告陈红军,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0日,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被告朱纲领,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原告陈红军诉被告朱纲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纲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军诉称,2011年12月20日前,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劳务帮忙,请求原告带人为其工作。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8580元,被告写有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还。要求依法追回欠工资款98580元。被告朱纲领未答辩。原告当庭提供证据如下:1、证明二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858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予以认���。2、原告证人段晋军、刘彬彬当庭作证,证明证人多次与原告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还款。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0日前,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劳务帮忙,请求原告带人为其工作。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8580元,被告于2011年12月20日写有证明,后经多次催要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85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欠款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纲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欠原告��红军工资款9858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峰审判员 夏治国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俊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