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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陈某甲抚养费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陈某某,男。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系原告母亲。被告陈某甲,男,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甲抚养费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5月23日以本人居住在长治市郊区南寨村为由,并提供了陈某某父母亲在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离婚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为证,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被告陈某甲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治市郊区南寨村,其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诉讼费10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审判员  冀永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