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唐小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小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31号罪犯唐小安,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汉中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4000元)。2007年6月27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0年10月8日、2013年5月29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唐小安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唐小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6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小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唐小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小安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唐小安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5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