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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行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 与被执行人李欣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所在地:桐柏��城关镇大同街北段被执行人李欣,男,1970年生本院依据桐柏城乡规划局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规罚字(2014)桐规罚字第A0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李欣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 徐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