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丹阳市特种电缆厂与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商初字第266号原告丹阳市特种电缆厂。住所地:丹阳市河阳镇。投资人朱益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眭红伟,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化工二经路。法定代表人王甲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朝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特种电缆厂与被告江苏华晟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特种电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锁平人民陪审员 陈天军人民陪审员 王吉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束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