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中华与许保富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中华,许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黄中华,女,1969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保富,男,1958年6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中华与许保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焦民劳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保富的存款23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