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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休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法定代表人蒋银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良,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汪海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学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双方发生燃料油买卖业务关系,截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货款178228元。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讨,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向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约定: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货款178228元及催款损失8860元,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还清;如逾期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从欠款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之后,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履行。2015年4月9日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立即支付欠款187088元,并承担违约金。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一份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证明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货款的事实以及承担违约金的情况。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庭审举证、法庭询问,本院对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所举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双方发生燃料油买卖业务关系,截至2014年4月30日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货款178228元。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经催讨,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向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还款计划,约定: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货款178228元及催款损失8860元,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清;如逾期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从欠款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之后,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为此,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货款178228元,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且被告也未提出异议,被告应当按《还款计划》确定数额、时间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822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从欠款之日起以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催款损失8860元,因本院已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8228元,并承担从2012年4月30日起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8元,被告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负担5300元,原告常州丰泉油品有限公司负担2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郑  文  英审 判 员 严  毅  斌人民陪审员 叶  彩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程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