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蓬法执字第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2011)359-1臧淑兰、唐新平与陈强、陈玉国、黄燕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1)蓬法执字第359-1号本院在执行臧淑兰、唐新平与陈强、陈玉国、黄燕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陈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