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贤武与汪红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贤武,汪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吴贤武。被执行人汪红亮。申请执行人吴贤武与被执行人汪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杭滨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贤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贤武在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人民币6000元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杭滨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来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