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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吴贤武与汪红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贤武,汪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195号申请执行人吴贤武。被执行人汪红亮。申请执行人吴贤武与被执行人汪红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的(2013)杭滨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贤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贤武在本院给予司法救助金人民币6000元后,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杭滨民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来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