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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溧水区分公司与被告张秋娣、程娟娣、张孝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溧水区分公司,张孝福,陈娟娣,张秋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568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溧水区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尚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根,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孝福,男,1953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陈娟娣,女,1960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秋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溧水区分公司诉被告张孝福、程娟娣、张秋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溧水区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孝福、程娟娣、张秋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溧水区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市溧水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