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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法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杰与徐岩贵王殿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徐岩贵,王殿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法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刘杰。委托代理人叶清刚。委托代理人李文革。被执行人徐岩贵。被执行人王殿磊。本院在执行刘杰申请执行徐岩贵、王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友民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友民商初字136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海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