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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琪瑞与张维、张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瑞,张维,张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琪瑞,居民。被告张维,居民。被告张九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瑞与被告张维、张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瑞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经减半收取),原告王琪瑞负担。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