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大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琪瑞与张维、张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瑞,张维,张九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323号原告王琪瑞,居民。被告张维,居民。被告张九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瑞与被告张维、张九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瑞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经减半收取),原告王琪瑞负担。审判员 朱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