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与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7038号原告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号*座***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民,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职工,户籍地河南省獛阳县城关镇后黄彬村**号。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才,经理。原告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大地中心)与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毅担任审判长,法官赵源、法官袁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地中心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新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大地中心起诉称:2014年10月11日,大地中心与新兴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大地中心为新兴公司制作电视片,并安排新兴公司节目在中央电视台七套播出,长度为1分钟播一次,费用共计76000元,并约定付款日期为节目播出后三个工作日内,新兴公司将款项电汇至大地中心账户内。大地中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新兴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款项。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新兴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现大地中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新兴公司支付大地中心5.6万元;2、新兴公司支付大地中心违约金11200元;3、新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才在庭前通过电话口头答辩称:被告和原告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原告工作人员曾表示如果播出次数不多,可以做相关赠送,并表示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没有详细阅读内容,且公司已经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继续播放宣传片的实际需要,被告也曾和原告公司多次沟通,希望能协商解决,由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希望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且被告称已经向原告支付过2万元费用。大地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中央电视台、央视网电视片拍摄制作播出协议》;2、播出通知书2份;3、杭州朝睿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跟踪监测报告3页及杭州朝睿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2013年广告经营代理授权书;5、大地中心为新兴公司制作并在央视播出的短片光盘(带CCTV标);新兴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付款凭证。本院查明:2014年10月11日,新兴公司(甲方)与大地中心(乙方)签订《中央电视台、〈魅力城乡〉网络电视片拍摄制作播出协议》。该协议约定:大地中心为新兴公司制作电视节目,并在中央电视台第七套中播出,播出长度1分钟,播出次数为12次,总费用为384000元。大地中心没播出1分钟,新兴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电汇给大地中心费用,前三次为每分钟38000元,后九次为每分钟3万元。如因中央电视台调整播出时间,大地中心应及时通知新兴公司,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大地中心不承担责任,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总标的20%)。合同签订后,大地中心为新兴公司拍摄制作了1分钟的电视宣传片,并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2014年12月4日通知新兴公司进行观看,新兴公司均盖章后回传了播出通知单。涉诉短片系在CCTV-7军事、农业频道的广告栏目中播出,播出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17时56分34秒、2014年12月6日17时53分53秒。涉诉短片共播出2次,播放时长均为60秒。新兴公司未按照约定在播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于2015年5月11日付款2万元。另查,中央电视台向大地中心发放《广告经营代理授权书》,委托大地中心为中央电视台20**年度广告经营代理单位。本院认为,大地中心作为中央电视台20**年度广告经营代理单位与新兴公司签订协议,该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大地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制作了电视片并在2次播放前通知新兴公司。新兴公司未对播放节目提出异议。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付费标准及期限支付相关费用。新兴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大地中心要求新兴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新兴公司所称大地中心公司人员同意减免的答辩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新兴公司关于公司不再继续经营的答辩意见,亦不能成为拒付费用的合理理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制作播出费56000元;二、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大地时空文化传播中心违约金11200元。如果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河南新兴木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毅审判员 赵源审判员 袁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