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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章一×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一×,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592号原告章一×,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林永红,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黄××。原告章一×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一×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章二×。××××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章三×。婚后二人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并且随着矛盾的加深,被告的家人也参与进来,原告苦不堪言。2006年双方矛盾已经无法调和,被告无端怀疑原告与孩子的老师有外遇,诋毁原告名誉,并借此从身体上和精神上折磨原告,诸如夜里不让原告入睡,偷翻原告的手包,查看原告通信记录,用剪刀剪坏原告的衣物,到原告朋友处败坏原告名誉,无奈于2007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的家庭和子女利益,且在与被告与其家人对原告采取打骂、威胁等行为下,原告被迫撤诉。撤诉后原被告感情依然无法好转,矛盾更及加剧,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已经符合法定要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章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五张,证明原、被告婚生子情况。证据三、(2008)南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张,(2008)一中民一中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已经到法院起诉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子章二×,××××年××月××日生次子章三×。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08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08)南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原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民一终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查,本院按照原告章一×提供的被告黄××的现住址、户籍地址均无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故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公告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公告期届满后,被告黄××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此垫付公告费560元。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一经确立,双方便应加倍呵护并真诚相待。惟有如此,方能建立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且孕育两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更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彼此谅解,协商妥处,唯此双方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交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念及多年夫妻感情,积极与被告沟通。另,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一×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章一×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负担,被告黄××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勇代理审判员  白 迪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