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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斌与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总店、广州康朝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392号原告杨斌,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总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6234-7。负责人柏润,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余秋雨,男,住河南省新县。被告广州康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2805房,组织机构代码74369024-1。法定代表人陈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胜莉,女,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与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沙坪坝总店、广州康朝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于2015年9月2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交纳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斌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