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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田惠景与王泽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惠景,王泽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田惠景,男,住敖汉旗。被告王泽双,男,住敖汉旗。原告田惠景诉被告王泽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王泽双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惠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泽双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惠景诉称,2014年5月,被告王泽双通过徐凤伟介绍找到原告为其加工大理石踏步板,后经结算被告王泽双共欠原告大理石板款12470元。被告王泽双于2015年2月14日为原告出具金额为12470元的欠据一枚。以上款项被告王泽双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泽双立即给付大理石板款12470元。被告王泽双未到庭,无答辩内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敖汉旗新惠炬鑫石材门市的经营者。2014年5月,被告王泽双经案外人徐凤伟介绍在原告处购买大理石踏步板,后被告王泽双于2015年2月14日为原告出具金额为12470元的欠据一枚,欠据载明欠款金额为12470元,系庞占有工地用大理石板款,欠款人王泽双。以上款项被告王泽双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王泽双立即偿还欠款1247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欠据、证人徐凤伟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自原告处购买大理石踏步板,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交付义务,被告应按约定价款及时给付货款,现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金额为1247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24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泽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原告田惠景大理石板款12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泽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韩志楠人民陪审员  姜红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