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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郭安东与徐祥泉、赵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东,徐祥泉,赵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郭安东。被告:徐祥泉。被告:赵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东诉被告徐祥泉、赵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安东以已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郭安东以与被告徐祥泉、赵少华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郭安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