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郭安东与徐祥泉、赵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安东,徐祥泉,赵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郭安东。被告:徐祥泉。被告:赵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东诉被告徐祥泉、赵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安东以已与两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郭安东以与被告徐祥泉、赵少华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郭安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