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民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洪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罗洪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徐喜增。该公司职员。被告罗洪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洪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贵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