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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述良、林尚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述良,林尚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锋董事长。原告委托代理人:霍祥财,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述良。被告:林尚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述良、林尚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长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