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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2015)常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黄某某,女,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初中文化,居民。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5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秋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敏婧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