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8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白××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724号原告白××。委托代理人钟秀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委托代理人王志锋,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白××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