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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康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