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康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康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康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