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兵与深圳市雅莱贝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深圳市雅莱贝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80号原告李兵,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告深圳市雅莱贝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43。法定代表人王变。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李兵与被告深圳市雅莱贝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