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代田申请赵红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代田,赵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张代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红平,女,汉族。本院(2015)科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代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和申请执行人张代田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赵红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代田于2015年9月9日向我院书面请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科执字第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代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