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文文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文,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415号原告:袁文文,市民。委��代理人孙阳东,1975年2月14日,市民。被告张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文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