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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文文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文,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415号原告:袁文文,市民。委��代理人孙阳东,1975年2月14日,市民。被告张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文文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怀敬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