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樊某某,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