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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樊某某,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