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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北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红建与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建,王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民北初字第00120号原告郑红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娜娜,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郑红建诉被告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红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娜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红建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11日借原告款12000元,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后,被告失去联系,为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娜娜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提供2013年11月11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借郑红建壹万贰仟元整2013.11.11号王娜娜”,证明被告借原告款12000元。由于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证据分析、认定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娜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郑红建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娜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陆保刚审 判 员  王 莎人民陪审员  梁长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钰慧 关注公众号“”